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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一)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范围。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溧水县水资源管理办法》,划定我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加强饮用水水源实时监测,提高预警预报能力。适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需求,建设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主办。
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的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联动协调机制。
法律分析:规定如下: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水源保护区和林地的区别
1、其它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
2、林地是一种农用地,是指生长乔木、竹子、灌木和沿海红树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的绿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和沟渠的道路和草地保护林。林地分为六个二级类:林地、灌木林、稀疏林地、未形成林地和苗圃。
3、规则式园林的特点:地形地貌:在平原地区,由不同标高的水平面及缓倾斜的平面组成;在山地及丘陵地,由阶梯式的大小不同的水平台地、倾斜平面及石级组成。
4、林保地的性质是保护用地,林地为木本植物群落覆盖的土地。林地资源,用于生产和再生产森林资源的土地,是林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包括有林地、宜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林地、苗圃地等。
5、按照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及取水工程建设情况,确定地表水源地的具体位置。在地表饮用水源地和工业集中取水水源地设立保护区。
6、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其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包括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指国家对某些特别重要的水体加以特殊保护而划定的区域。
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范围
1、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取水点至上游1000米、至沿岸、到中泓线的水域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5000米的水域为准保护区。
2、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是入库河流上溯1000米以上。 一级保护区边界向上游延伸2000米的河道沿岸纵深300米到500米的范围;沿漫坝河沿岸纵深范围1000米的范围。
3、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范围 我国水源保护区等级的划分依据为对取水水源水质影响程度大小,将水源保护区划分为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
4、法律分析:以取水点来划分。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几级
级。一级水源保护区为主要饮用水源保护区,对环境和人类活动的限制较为严格。二级水源保护区是次要饮用水源保护区。三级水源保护区则为保护性区域,对人类活动的限制较低。
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取水点至上游1000米、至沿岸、到中泓线的水域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我国水源保护区等级的划分依据为对取水水源水质影响程度大小,将水源保护区划分为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取水点来划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简要说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定如下: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1、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中的重要法规,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安全。
2、一级水源保护区和二级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原则必须保证在污染物达到取水口时浓度降到水质标准以内;为意外污染事故提供足够的清除时间;保护地下水补给源不受污染。
3、我国水源保护区等级的划分依据为对取水水源水质影响程度大小,将水源保护区划分为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